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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12 15:56:57【打印】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2016914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云南中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中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利益。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私利。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合同签订、审查、管理和履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程序办理,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院(部)对外合同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

    校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使用其本单位的名称,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条  合同的订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学校法律顾问小组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合作、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管理。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须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风险评估;

(二)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和验证,内容包括: 

1.对方主体资格;

2.经营范围; 

3.履约能力、资信情况; 

4.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及授权范围;

(三)负责合同谈判、文本起草;

(四)协调学校法律顾问小组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五)跟踪、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七)移交合同档案材料并履行合同备案手续,经济类合同必须同时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管理部门对合同、说明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涉及综合性合同,由党政办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合同管理部门将合同提交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审议,重大合同还需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审定;

    (二)管理合同签章事宜;

  1. <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一经生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行报批。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管理部门及具体履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出现纠纷时,管理部门及履行单位应当及时组成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学校。

        第二十一条  合同具体履行单位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合同的建档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正本应当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学校党政办备案存档;合同相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办法整理成册后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及相关材料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合同材料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学校及校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订立涉及到学校利益的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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